(三)确定登记方法
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办法有两种: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,村民到站登记。二是登记员上门挨家挨户登记。
(四)公布选民名单
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,并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。
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,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,并公布处理结果。
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。
(五)发放参选证
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,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、发放参选证,并由村民签收。投票选举时,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。